(2016)鲁1302民初8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德峰与徐守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峰,徐守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041号原告黄德峰,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徐守军,男,1967年4月生,汉族,原住兰山区。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德峰与被告徐守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守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德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