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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德峰与徐守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峰,徐守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041号原告黄德峰,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徐守军,男,1967年4月生,汉族,原住兰山区。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德峰与被告徐守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守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德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