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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财保 169号李晓春与陈国荣和王彦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春,陈国荣,王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169号申请人:李晓春,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利军,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国荣,男,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被申请人:王彦文,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申请人李晓春被申请人陈国荣、王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晓春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国荣,王彦文银行存款2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PZPP201615010037000090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国荣,王彦文银行存款2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