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炜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炜,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刘炜,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底店村。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91号及(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93号两份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翔县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翔县支行账户存款23353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