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伟波与吴战初、梁晓慧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波,吴战初,梁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郑伟波,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72。被执行人吴战初,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099。被执行人梁晓慧,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54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战初、梁晓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98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战初、梁晓慧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清偿相应债务。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