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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光胜诉李燕忠、常萍、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胜,李燕忠,常萍,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368号原告王光胜,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方晟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忠,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常萍,女,1970年4月6日出生,系李燕忠之妻,住址同上。被告张庆,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胜与被告李燕忠、常萍、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胜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燕忠、常萍、张庆所有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李燕忠、常萍、张庆所有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财产保全期间,对上述查封的标的物,不得有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柳华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寇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