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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刘夫侠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夫侠,王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658号申请人:刘夫侠,女,1964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王树,男,1966年6月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市人。申请人刘夫侠与被申请人王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树驾驶的苏G93989、苏GP828挂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夫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树驾驶的苏G93989、苏GP828挂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