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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贺修平与李仁意、舒敏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修平,李仁意,舒敏,李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贺修平,居民。被执行人:李仁意,居民。被执行人:舒敏,成年人,居民。被执行人:李仁忠,成年人,居民,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本院在执行贺修平与被执行人李仁意、舒敏、李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修平于2016年8月22日以申请执行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贺修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23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