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贺修平与李仁意、舒敏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修平,李仁意,舒敏,李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贺修平,居民。被执行人:李仁意,居民。被执行人:舒敏,成年人,居民。被执行人:李仁忠,成年人,居民,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本院在执行贺修平与被执行人李仁意、舒敏、李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修平于2016年8月22日以申请执行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贺修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23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