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孝明与王赛叶、张朝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明,王赛叶,张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333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孝明。被执行人王赛叶。被执行人张朝波。申请执行人张孝明申请执行王赛叶、张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孝明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朝波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兴建路461号金鹰海景苑31幢504室的房产。现该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要求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3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