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齐与刘亚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刘亚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5925号原告张齐。被告刘亚静。原告张齐与被告刘亚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甄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亚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将公司其他员工工资通过天津农商银行武清开发区支行打入被告卡中,2016年5月18日原告发现工资打错账户,于下午16时左右与被告电话联系,通话中原告告知被告打错工资的事情并要求返还,被告以其正在开会不方便接听原告电话为由要求原告晚些联系,当晚原告拨打被告电话,被告拒绝接听,后原告多次发短信息联系被告,被告亦未予以回复。2016年6月22日原告再次联系被告,被告以找不到工资卡为由挂断电话。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不当得利款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488.5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亚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天津文博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被告原系该公司职工,已于2016年3月16日办理离职手续。2016年5月17日,原告在发放2016年4月份工资时,错将单位另一职工1488.51元的工资打入被告账户中,发现该事实后,原告已经垫付了该1488.51元工资。并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但被告并未返还该不当得利款,故成讼。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天津文博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注明:“证明,兹证明我单位员工张齐于2016年5月17日将我单位另外一名员工4月份工资误打入已离职员工刘亚静工资卡内金额为1488.51元,张齐已赔付1488.51元款项,我单位放弃主张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由张齐主张。单位名称:天津文博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银行付款清单、离职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本案中,被告原系天津文博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在2016年3月份办理离职手续后,不应再行享受该公司的工资待遇。现原告发现打错工资的事实后,已将1488.51元工资进行了垫付,原告自身利益受到损失,现原告已将该情况通知被告,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款1488.51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亚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齐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488.51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甄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平和本案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