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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3981号原告江某,女,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男,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解学成、周西梅,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媛媛、被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解学成、周西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相识,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0月10日生长女陆雨萱,2011年5月8日生次女陆雨彤,2011年6月7日补领结婚证。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常有殴打原告的现象,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女儿陆雨萱由被告抚养、陆雨彤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泗阳县来安街道办未来花园小区8号楼610室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相识,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0月10日生长女陆雨萱,2011年5月8日生次女陆雨彤,2011年6月7日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紧张,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生育两个女儿,婚后仅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感情基础还是好的,只要双方多交流、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江某与被告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红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