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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邰正彪与张桂萍、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正彪,张桂萍,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阴联光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004号之一原告:邰正彪,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泰尔重工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萍,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桂萍,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兰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联光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孝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正彪诉被告张桂萍、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阴联光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3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