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邰正彪与张桂萍、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正彪,张桂萍,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阴联光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004号之一原告:邰正彪,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泰尔重工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萍,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桂萍,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兰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联光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孝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正彪诉被告张桂萍、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阴联光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3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