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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刁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241号原告:刁某,住故城县。被告;师某,住址同上。原告刁某与被告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鄢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