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刁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241号原告:刁某,住故城县。被告;师某,住址同上。原告刁某与被告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鄢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