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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艾赠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赠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54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赠香,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新建区,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2016年6月17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6月19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转为刑事拘留,6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8月1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赠香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赠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艾赠香在西湖区新洲路丰源嘉会小区1栋2单元一楼楼道口,将被害人彭某正在充电的利捷牌TDR039Z型电动车盗走骑回家中自用。2016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艾赠香在新洲路丰源嘉会小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利捷牌TDR039Z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艾赠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供述及同步视频资料;被害人彭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告人艾赠香指认赃物及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车发票、非机动车登记车、西价鉴字(2016)C0190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艾赠香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赠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24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赠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赠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赠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判决执行之前于2016年6月17日至6月22日先行羁押6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佳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