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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谢建权与吴柏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权,吴柏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090号原告谢建权。委托代理人徐瑞林,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权诉被告吴柏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权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谢建权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