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谢建权与吴柏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权,吴柏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090号原告谢建权。委托代理人徐瑞林,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权诉被告吴柏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权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谢建权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