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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光大与王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835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53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军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10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军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