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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范世爱与张晓敏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爱,张晓敏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4民初1784号原告:范世爱。被告:张晓敏。原告范世爱诉被告张晓敏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世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世爱诉称,被告自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4月4日在原告经营的世爱旅馆住宿。2016年4月4日,被告退房时尚欠原告住宿费2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该住宿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2800.00元。原告范世爱提供以下证据:1、特种行业许可证一份;2、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张晓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其他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4月4日在原告经营的世爱旅馆住宿。经结算,被告于2016年4月4日给原告出具数额为2800.00元的欠条,并注明10天内还款。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住宿费1800.00元,付款期限届满,故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8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晓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世爱住宿费1800.00元。二、驳回原告范世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