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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52号原告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371号正阳街道办事处1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郑兴阳。被告吴梅,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东辉审 判 员  邵 汀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