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廖梅珍与张华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梅珍,张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保令1号申请人廖梅珍,××族。被申请人张华林,××族。申请人廖梅珍与被申请人张华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廖梅珍称,我与被申请人张华林系夫妻关系,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和摩擦,被申请人张华林多次辱骂、殴打我。2016年5月26日我与被申请人张华林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张华林对我进行殴打,致使我受伤。为此,我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梅珍与被申请人张华林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和摩擦,被申请人张华林多次辱骂、殴打申请人廖梅珍。2016年5月26日申请人廖梅珍与被申请人张华林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张华林对申请人廖梅珍进行殴打,致使申请人廖梅珍受伤。申请人廖梅珍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张华林对申请人廖梅珍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张华林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钟 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志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