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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艳与周卫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周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周卫萍,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王艳申请执行周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艳申请每月提取周卫萍工资收入人民币叁仟伍元整(¥3500.00)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3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