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培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培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484号原告: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人民北路59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满群,总经理。被告:常培根,成年。原告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培根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