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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崔某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银行、证劵、车管所、房管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02执20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崔某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