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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罗洪丽与郝秀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丽,郝秀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01民初1821号原告罗洪丽,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生,山东省文登市人。被告郝秀涛,男,汉族,1986年5月6日生,河南省商丘市人,现住址不详。原告罗洪丽诉被告郝秀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洪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秀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洪丽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315元(利息自2016年2月20日起算至2016年5月20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因周转资金不足分别于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42500元,被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现该三笔款还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款。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从丈夫王玉明尾号为5668的银行卡中分四次共取款21000元,又从其丈夫王玉明尾号为8897的银行卡中分三次共取款12000元,同时又从家中现有现金中拿出13000元共凑足460000元后,于当天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以上款项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罗洪丽现金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定于2月22日归还”。2016年2月17日,被告又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手中仅有8000元现金,原告隧向同事阿依古丽·买买提借款37000元,同日,原告同事阿依古丽·买买提从其尾号为6022的工行卡中取出37000元交付给原告后,原告将凑齐的45000元现金又交付给被告。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罗洪丽现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定于2016年2月19日归还”。2016年3月20日,被告再次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其朋友周宏海归还的50000元及自已随身携带的1500元交付给被告,同时,被告又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罗洪丽现金伍万壹仟伍佰元整(51500元),定于2016年3月25日归还,如有违约,承担一切责任”。被告欠原告142500元借款至今未清偿。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三份、结婚证一份、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一份、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两份、证人阿依古丽·买买提的证言、证人张宏海的证言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142500元属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的银行卡明细、证人阿依古丽·买买提的证言及其银行明细及证人张宏海的证言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2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故也应予以支持。被告郝秀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秀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洪丽支付借款142500元。二、被告郝秀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洪丽支付逾期利息1315元[46000元×年利率4.35%÷360日×87日(自2016年2月23日起算至2016年5月20日止)+45000元×年利率4.35%÷360日×90日(自2016年2月20日起算至2016年5月20日止)+51500元×年利率4.35%÷360日×55日(自2016年3月26日起算至2016年5月20日止)=1315元]。本案受理费3176.3元,公告送达费250元,均由被告郝秀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钧文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人民陪审员  何巧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