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周浩宇、任云玲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浩宇,任云玲,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690号申请执行人周浩宇,男。申请执行人任云玲,女。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执行董事。周浩宇、任云玲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周浩宇、任云玲名下并退还维修基金8536元、支付违约金37550.91元。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浩宇、任云玲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过户至周浩宇、任云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