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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569号原告单某某,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告孙某,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旭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