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萍与陈卫国、周鸳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陈卫国,周鸳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陈卫国,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周鸳鸯,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卫国名下川A××××ד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