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付玉桃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玉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515号罪犯付玉桃,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4日作出(1998)连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玉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2日作出(1999)苏刑复字第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5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7)通中刑执字第1095号、(2010)通中刑执字0843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2312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3463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五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至2018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付玉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付玉桃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玉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付玉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玉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舜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