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郭祥与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袁爱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袁爱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90号原告郭祥,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8日,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阴县城关镇。被告袁爱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日,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诉被告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袁爱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祥与被告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袁爱明已自行解决,原告郭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祥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郭祥承担。审判员 张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