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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郭祥与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袁爱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袁爱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90号原告郭祥,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8日,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阴县城关镇。被告袁爱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日,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诉被告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袁爱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祥与被告汉阴县馨润美业有限责任公司、袁爱明已自行解决,原告郭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祥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郭祥承担。审判员  张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