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58号原告:朱某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本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童某某,女,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张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聘用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张某甲哥哥。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靖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