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艾晓龙张望刘佩风于天娇丁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晓龙,张望,刘佩风,于天娇,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晓龙,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二街,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黎明路**号。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望,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身份证号码232303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望奎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公安民警,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兴民南路1号农行楼,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南五小区。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佩风,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身份证号码23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海丰镇宽二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三路。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彦华,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天娇,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身份证号码231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和谐家园小区。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辩护人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晓龙、张望、刘佩风、于天娇、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继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晓龙、张望、被告人刘佩风及其辩护人王彦华、被告人于天娇及其辩护人张琴、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于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艾晓龙有下列犯罪事实2015年10月的一天,丁某给正在昆明的被告人艾晓龙打电话表示要购买冰毒,并通过银行给艾晓龙汇款2000元。艾晓龙将手中的10克冰毒藏在茶叶桶内连同两桶茶叶一并邮寄给丁某。2016年1月末的一天,丁某联系在昆明的被告人艾晓龙表示要购买25克冰毒。艾晓龙让丁某将3700元钱打到其银行的信用卡里。艾晓龙将手中的25克冰毒隐藏在茶叶罐中,在通过快递邮寄给丁某途中被兰某截获。兰某将其中的约7克冰毒吸食,将剩余的称重为18.12克冰毒上交到望奎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在抓获艾晓龙时在其身上搜获冰毒3.64克。二、被告人张望有下列犯罪事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望在他所居住的阳光热力小区内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于天娇5克冰毒。2015年1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张望在他所居住的阳光热力小区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2克冰毒。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望在望奎县南四道街西边的街口处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10克冰毒。公安机关在抓获张望时在其身上搜获冰毒1.39克。三、被告人刘佩风有下列犯罪事实2016年2月的一天,于天娇在望奎县西门外开的驾校招生办遇见被告人刘佩风,二人在聊天的时候,于天娇称想要购买10克冰毒,刘佩风称第二天将冰毒拿过来。第二天,刘佩风与于天娇见面后,刘佩风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于天娇约7克冰毒。2016年2月的一天,高某某找到钟某称想要购买冰毒。钟某便给被告人刘佩风打电话称想要购买冰毒,随后二人约定在宇函明珠小区见面。钟某与刘佩风见面后钟某以500元的价格从刘佩风手中购得1克冰毒。2016年2月的另一天,高某某给钟某打电话称想要购买两袋冰毒。前一天代宝玉也给钟某打电话称想要购买一袋冰毒。这样,钟某给被告人刘佩风打电话称想要购买三袋冰毒,刘佩风同意后,二人约定在县医院附近见面。刘佩风与钟某见面后,钟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刘佩风手中购得三袋重约2.2克冰毒。公安机关在抓获刘佩风时在其身上搜获冰毒0.25克。四、被告人于天娇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于天娇曾多次从张望、丁某、刘佩风手中购买冰毒数克。2016年2月份的一天,邵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望奎县南五道街加油站附近从于天娇手里购买5分冰毒后自己吸食。2015年12月一天,岳鹏程来到被告人于天娇住处以1000钱的价格从于天娇手里购买了2分冰毒后自己吸食。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方某联系被告人于天娇向其购买冰毒。在双方协商完价格后方某来到望奎县文化广场附近的驾校招生办公室,以500价格从于天娇处购买1克冰毒后自己吸食。2015年6月初的一天,方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于天娇购买冰毒。二人在电话沟通后,方某来到望奎县文化广场附近的驾校招生办处,以600元的价格从于天娇处购买1克冰毒。2015年冬季的一天,方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于天娇购买冰毒,于天娇让方某把钱汇到她指定的邮政银行卡里。方某按照要求将700元汇到于天娇指定的银行卡里后,从于天娇手中购得1克冰毒。2015年冬季的另一天,方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于天娇购买冰毒,于天娇让方某先把钱汇到她指定的邮政银行卡里,方某按照要求将700元汇到于天娇指定的银行卡里后,从于天娇手中购得1克冰毒。公安机关在于天娇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冰毒3.97克,吸毒用冰壶10个。五、被告人丁某有下列犯罪事实2015年10月的一天,于天娇联系被告人丁某表示要购买毒品并支付给丁某2000元钱。丁某给正在昆明的艾晓龙打电话表示要购买冰毒,并通过银行给艾晓龙汇款2000元钱。艾晓龙将手中的10克冰毒藏在茶叶桶内连同两桶茶叶一并邮寄给丁某。丁某收到快递后便来到于天娇家中打开茶叶桶取出冰毒,卖给于天娇7克,自己留下3克。综上,被告人艾晓龙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35克,丁某贩卖冰毒7克、于天娇贩卖冰毒4.7克、张望贩卖冰毒17克、刘佩风贩卖冰毒10.2克。经侦查,被告人艾晓龙、丁某、于天娇、张望、刘佩风于2016年2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晓龙、张望、刘佩风、于天娇、丁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艾晓龙、丁某、张望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依法提请本院审判。被告人艾晓龙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当庭供认,但辩称量刑建议过高。被告人张望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贩卖冰毒的克数不对,总共卖给方某5克。被告人刘佩风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贩卖冰毒的克数不对,每袋是0.4克,不是1克;其没有卖给于天娇冰毒,只是拿了1000元钱和于天娇一起在他人处买的,在一起吸食了。刘佩风的辩护人对刘佩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卖给于天娇的克数不准,于天娇前后叙述矛盾,应以6克以下认定为宜;卖给代宝玉的0.2克冰毒,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定罪克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是数量上有争议,可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于天娇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当庭供认,但辩称量刑建议过高。于天娇的辩护人对于天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认罪态度较好,贩毒的数量少、次数少,主观恶性不深,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对于天娇判处缓刑。被告人丁某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当庭供认,但辩称其卖给于天娇的7克冰毒,不是称出来的,只是大约7克。丁某的辩护人对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初次犯罪,能够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艾晓龙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艾晓龙是望奎县望奎镇居民,1998年其到云南省昆明市做米线生意居住至今,其与被告人丁某是初中同学。2016年元旦左右的一天,丁某联系艾晓龙表示要购买冰毒,并通过银行给艾晓龙汇款2000元钱。艾晓龙将手中的10克冰毒藏在茶叶桶内,连同两桶茶叶一并邮寄给丁某。收到冰毒后,丁某留下3克左右,其余其与望奎镇居民被告人于天娇吸食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于天娇。同年1月末的一天,丁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艾晓龙表示要购买25克冰毒给他人送礼。艾晓龙让丁某将3700元钱打到银行他的信用卡里。艾晓龙将手中的25克冰毒隐藏在茶叶桶中,邮寄给丁某。当邮寄冰毒的快递到达丁某所邮寄的小区时,兰某得知是丁某邮寄的包裹时,猜想邮寄的可能不是什么好东西。因丁某欠他的欠款到期还没有还,故他截获此邮包。兰某发现里边藏有冰毒后,即以此吓唬丁某还欠款。兰某将其中约7克冰毒吸食后,得知丁某案发,其遂将剩余的冰毒17.92克上交到望奎县公安局。二、被告人张望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张望是望奎县林业局公安局民警。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张望在他所居住的望奎镇阳光热力小区内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于天娇5克冰毒。同年1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张望在他所居住的望奎镇阳光热力小区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2克冰毒。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望在望奎县望奎镇南四道街西边的街口处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10克冰毒。三、被告人刘佩风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刘佩风是望奎县海丰镇宽二村村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2016年2月的一天,于天娇在望奎县西门外开的驾校招生办遇见被告人刘佩风,二人在聊天的时候,于天娇说想要购买10克冰毒,刘佩风称能买到。二人以4500元十袋的价格谈好后,刘佩风说第二天将冰毒拿过来,当即于天娇给付刘佩风现金3500元。随后其联系邵某某向其借1000元,邵某某让其女儿王邵宣凝用支付宝向刘佩风支付1000元。第二天,刘佩风与于天娇见面,刘佩风从给于天娇的冰毒中拿出一些后,将约6克的冰毒交给于天娇。同年2月的一天,高某某找到钟某称想要购买冰毒。钟某便给刘佩风打电话称想要购买冰毒,随后二人约定在宇涵明珠小区见面。钟某以500元的价格从刘佩风手中购得1克冰毒。三、四天后,高某某再次给钟某打电话称想要购买2克冰毒。刘佩风同意后,高某某加其微信,并用微信给刘佩风转账1000元。随后,刘佩风携带冰毒按二人约定在县医院附近见面,将2克冰毒交于钟某。四、被告人于天娇贩卖毒品的事实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望奎县望奎镇居民方某联系被告人于天娇向其购买冰毒。双方协商完价格后,方某来到望奎县文化广场附近于天娇的驾校招生办公室,以500元价格从于天娇处购买1克冰毒后自己吸食。同年6月初的一天,方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于天娇购买冰毒。二人用电话沟通后,方某来到望奎县文化广场附近的驾校招生办处,以600元的价格从于天娇处购买1克冰毒。同年冬季的两天,方某分两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于天娇购买冰毒,于天娇让方某把钱汇到她指定的邮政银行卡里。方某按照要求将每次的700元钱汇到于天娇指定的银行卡里后,从于天娇手中各购得1克冰毒。岳鹏程和于天娇是朋友关系。同年12月一天,其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于天娇购买冰毒,二人用电话沟通后,其来到被告人于天娇住处以1000元的价格从于天娇手里购买了2分冰毒后自己吸食。邵某某与于天娇通过微信于2015年相识。2016年2月份的一天,邵某某来到望奎县以1000元的价格,在望奎县南五道街加油站附近从于天娇手里购买5分冰毒后自己吸食。五、被告人丁某贩卖毒品的事实2016年元旦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于天娇联系被告人丁某表示要购买毒品,丁某说可以,并说三、四天即可邮到。丁某打电话联系艾晓龙表示要购买冰毒,并通过银行给艾晓龙汇款2000元。艾晓龙将手中的10克冰毒藏在茶叶桶内连同两桶茶叶一并邮寄给丁某。丁某收到快递后便来到于天娇家中打开茶叶桶取出冰毒,自己留下3克左右。剩余7克左右冰毒,其与于天娇吸食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于天娇。综上,被告人艾晓龙贩卖冰毒二次,共计34.92克;被告人张望贩卖冰毒三次,共计17克;被告人刘佩风贩卖冰毒三次,共计9克;被告人于天娇贩卖冰毒六次,共计4.7克;被告人丁某贩卖冰毒一次,不足7克。另查明,被告人艾晓龙、张望、刘佩风、于天娇、丁某于2016年2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在抓获艾晓龙时在其身上搜获冰毒3.45克,在张望身上搜获冰毒0.64克,在刘佩风身上搜获冰毒0.06克,在于天娇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冰毒2.80克、吸毒用冰壶10个。又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全部交纳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2000元。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望奎县公安局破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1月绥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发现望奎县居民于天娇有贩卖毒品重大嫌疑,并将该案交给望奎县公安局办理。后经侦查,发现于天娇的毒品来源于丁某,丁某的毒品来源于艾晓龙。同年2月18日,将涉案的艾晓龙、丁某、刘佩风、张望等人抓获。2.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兰某的朋友。2016年春节前几天,我在小区门卫室取邮件时,送快递的工作人员让我把我家对门的快递拿回去。因对门无人居住,且丁某以前和我说要往这个空房子邮东西,故我判断是丁某的快递。我也知道丁某欠兰某的钱,便给兰某打电话说丁某的快递,里面就算不是毒品,也不是啥好东西。当天晚上兰某给我打电话说里边真是冰毒。3.证人兰某的证言:2016年2月初的一天,张某给我打电话说在他居住的小区门卫室有以收货人王秀霞名义邮的一份顺风快递,实际上是给丁某的,怀疑是冰毒。随后,我委托沈某某以王秀霞的名义去取,沈某某委托一出租车司机取回后放至禧龙宾馆。当天下午我取回邮件打开,发现内有冰毒。随后我拍了一张邮件收货单照片,和我父亲兰某波、朋友刘某某商量,以此为条件吓唬丁某,迫使丁某还我10万元欠款,并把冰毒藏于我家楼道内的有线电视盒里,待丁某还完欠款后我会将毒品交于公安机关。同月18日,得知丁某因贩毒出事后,我将被我吸食后的剩余的17.92克冰毒,主动交于公安机关。4.证人沈某某的证言:2016年2月2日上午10点多,兰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顺丰快递取别人邮寄给丁某的包裹。随后我给一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让他到顺丰快递取包裹后送到禧龙宾馆。下午14时许,兰某同我一起到宾馆取回该包裹。5.证人兰某波的证言:我是兰某的父亲。2016年春节的前一天,兰某让我和刘庆坤一起到望奎县找丁某要欠的贷款钱,说把丁某欠的钱要回来后,再把毒品交给公安机关。到丁某家后,刘庆坤就和丁某说邮包里有毒品的事,如果不还钱,就去举报他。丁某默认了,当时就拿了5000元,并说余下的过了年给。6.证人钟某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晚,高某某问我能不能联系上刘佩风,花钱整点毒品。联系上后,我俩一同去绥化市找刘佩风。后刘佩风说到望奎了,我俩回来后,我独自在宇涵明珠小区门口把500元钱给刘佩风,刘佩风给我一袋冰毒。过了三四天,高某某又联系我,要我联系刘佩风购买冰毒,我俩商量后,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刘佩风转了1000元钱。随后刘佩风到望奎县人民医院附近的一个卖鱼店内将两包冰毒交给我,其中一大包是2克给高某某的,一小包1克是给代某某的。给代某某联系的冰毒,也是此期间联系的,刘佩风一同带来了。代某某的500元钱是用微信转到我的微信账户里,随后我又把500元钱转到他的游戏账户里。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中午左右,我给钟某打电话说来朋友了,要其联系买点冰毒,后听钟某说高佩风那里有,随后我俩来到绥化市找刘佩风。经过联系,我俩又回到望奎,在车内我给钟某500元钱,钟某一人与刘佩风在宇涵明珠小区见面,返回车内后,钟某将毒品交给我。两三天后,我又让钟某联系冰毒,当时现金不够,就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刘佩风1000元钱,购买了两包冰毒。是用一个大包包的,共计2克。别人都叫我高龙。8.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我和于天娇通过微信聊天认识,我说我开烧烤店,天天熬夜,感觉累,她说她朋友手里有冰毒,吸食了就精神了,1000元一包,当时我就说来一包,她就让我来望奎取货。随后我打车来到望奎县南五道街加油站附近,于天娇给了我一个黑色的拎包,我给了于天娇1000元钱就打车回了绥化。打开包后,包内放着一小塑料袋冰毒,能有五分重,吸食了一半,剩下的一半扔了。三四天后,于天娇在微信上说要借1000元钱,我当时让我女儿王邵某凝给汇的,因汇款的开户名不全,我又给他打电话问这个人的名字,说叫刘佩风,到现在这1000元钱还没还呢。从于天娇手买的冰毒钱当时己经给了,和这1000元钱不是一回事。9.证人岳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6日,我来到于天娇的住处,交给于天娇1000元钱,购买了2分冰毒,后自己吸食。10.证人任某某的证言:我在张望家一起吸食过毒品;2016年2月,我与于天娇、杨红娟在于天娇家一起吸食过两次毒品,且毒品都是于天娇准备的。11.证人方某的证言:2015年12月初的一天,我按事先约定来到张望家,以1000元的价格从张望处购买了2克到3克冰毒。同月末的一天中午,通过微信联系张望,到张望家后,以1000元价格从张望处购买了2克冰毒。2016年下旬,张望联系我,问我是否还买冰毒,如果买就多买。随后我与李天龙共同准备了5000元,我独自与张望在南四道街西边街口见面,在张望车上他把12克左右冰毒交给我。2015年4月,听朋友说于天娇也卖冰毒,我很早以前也认识于天娇,同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我给于天娇打电话说想买点冰毒,过了十分钟后,于天娇回电话说有,500元1克,让我去她的驾校招生办。来了后在屋里,于天娇从她的女士背包里拿出一小塑料袋冰毒给我,我从兜里掏出500元钱给她。同年6月初的一天,我又联系于天娇,她说600元1克,随后在她的驾校招生办的屋里,我以600元的价格从她手里购买了1克冰毒。2015年的冬季,我又分两次给于天娇打电话购买冰毒,这两次她要求先把钱打到银行卡里才能给我冰毒,700元1克,随后我通过邮政银行存款机给他各存了700元钱,她分别让我到“大胡子”烧烤店门口、北三道街一个小区的超市与她见面,并每次给我1克冰毒。我和于天娇没有别的经济往来,除了这两次也没有因为别的原因给她汇过款。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季的一天,于天娇用他的身份证开了一张邮政银行卡的情况。13.于天娇支付宝转账情况:证实于天娇通过支付宝转账情况。14.王邵宣凝手机转账情况证实通过她的手机给刘佩风转过1000元钱的情况。15.高某某手机微信显示其用微信转账1000元钱的情况。16.于天娇以刘俊为户名查询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表,证实2015年冬季有通过自助银行汇入700元的情况。17.望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中证实按照刘佩风提供的地址,并未找到“王某人”,电话也是空的。18.被告人艾晓龙的供述:2016年1月的一天,丁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买10克冰毒,我告诉他1克是120元,并让他往建行卡里汇2000元钱。钱到账后,我给他邮寄了10克冰毒。在这之前他打电话问过我能不能买到冰毒,我对他说我朋友能整到。2016年春节前几天,丁某打电话让我再次给他买25克冰毒,我让他给我平安信用卡里还了3700元欠款。过了两天,我从叫“德娃”的朋友手中,买了25克冰毒,花了3000元,除了费用还剩400元。随后通过顺风快递邮寄给丁某。在我身上搜出来的冰毒,我是用来吸食的,不是卖的。19.被告人丁某的供述:2016年1月,于天娇通过我在云南省昆明市居住的艾晓龙处买到约10克冰毒,随后从顺风快递取货后,我把冰毒送到于天娇住处。我拿走该冰毒3克左右,又一起吸食。于天娇啥时给我的2000元钱,我记不清了。今年快过年的时候,我给艾晓龙打电话让他帮我整冰毒送礼,我给他的信用卡还了3700元钱,艾晓龙给我邮冰毒很多天,我也没收到。后来兰某父亲到我家,拿出个邮包照片,正是艾晓龙给我邮的包裹照片,并说包里全是冰毒,让我还他的欠款,否则举报我。20.被告人于天娇的供述:我吸食的毒品是从刘佩风和丁某手中买的。我给刘佩风打电话向他购买10克冰毒。第二天他到我驾校招生办,我给他3500元,他说去绥化取冰毒。在他走后我又让我朋友邵某某用支付宝给他打了1000元钱。他回来后,在车里拿出个大袋,他从袋里拿出一些,说他自己留着,以后再还我。我回去一看也就6克多一些,不到10克。2016年2月18日公安人员在我家抽查到的六小袋冰毒(3.57克)以及包里的0.22克,是我从刘佩风处花4500元买的剩下的,其余的自己吸食了。我是以刘俊的名字为开户名办的银行卡,且用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起诉书中指控我贩卖毒品的几起犯罪都认可,以庭审供述为准。21.被告人刘佩风供述:2016年2月10日左右,我在望奎县西边一个驾校遇见于天娇,她问我能否整到冰毒,我说能,500元1克,多买也就是450元,当时于天娇给我4500元,让我整10克冰毒,我告诉他明天能到。当天回到绥化后,我找到我的一个微信好友叫“王某人”的人,告诉他我要10克冰毒,并且把4500元钱交给了他,他给我拿了10袋冰毒。第二天我将冰毒交给于天娇,走的时候我拿出了1袋。同月,钟某找我联系购买了两次,第一次在“王某人”处拿了1克,在宇涵明珠小区交给了钟某。第二次在“王某人”处拿了2克,一个叫高龙加我微信,通过微信给我转了1000元钱,到望奎后我把冰毒交给了钟某。22.被告人张望的供述:我分别在2015年10月、12月的一天,在阳光热力小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于天娇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2克冰毒。2016年1月在望奎县南四道街口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10克冰毒。23.公安机关对于天娇的搜查笔录证实在其家搜出六小袋3.57克(毛重)疑似冰毒及吸毒工具。24.望奎县公安局关于刘佩风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其0.25克冰毒情况。25.公安机关对高某某的扣押笔录证实在其驾驶的车上搜查并扣押了一包冰毒。26.公安机关对艾晓龙的扣押决定书证实在其身上扣押了3.64克(毛重)冰毒。27.公安机关对兰某的扣押决定书证实将其藏的18.12克(毛重)冰毒扣押的情况。28.公安机关对张望的扣押决定书证实在其身上扣押了1.39克(净重)冰毒。29.两张毒品称重照片证实兰某藏的毒品的称重情况。30.装有毒品的滇红茶叶盒照片,证实盛装毒品的滇红茶叶盒的外貌特征。31.冰毒照片证实艾晓龙、张望、刘佩风、于天娇、高某某、兰某所持有的毒品的外貌特征。32.望奎县公安局对兰某的提取笔录及提取的顺丰快递邮寄货物单及包装冰毒的一个普洱茶纸袋,证实提取的过程及货物单和普洱茶的外貌特征情况。33.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书证实于天娇持有的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80克;兰某上缴的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7.29克;高某某持有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64克;张望持有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64克;艾晓龙持有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净重3.45克;刘佩风持有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06克。34.被告人艾晓龙、丁某、于天娇、张望、刘佩风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事项。以上证据,除了被告人张望庭审中称卖给方某冰毒的克数是5克,被告人刘佩风称贩卖的冰毒每袋是0.4克,不是1克,其是从“王某人”处购买的冰毒、其没有卖给于天娇冰毒的内容不予采信外,其它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晓龙、张望、刘佩风、于天娇、丁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望辩称其贩卖冰毒的克数不对,总共卖给方某5克的意见,经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张望已经详实交待了其贩卖冰毒的克数及次数,庭审中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佩风辩称其贩卖冰毒的克数不对,每袋是0.4克,不是1克的意见,经查,其在公安机关侦查供述中,他以找到“王某人”的名义,告诉其要10克货,“王某人”从厨房给他拿了十袋冰毒,第二天他见到于天娇把冰毒交给了她。给钟某联系购买的两次,刘佩风交待第一次在“王某人”处拿了1克,在宇涵明珠小区交给了钟某,第二次在“王某人”处拿了2克,到望奎后把冰毒交给了钟某。综上刘佩风交待购买贩卖冰毒的克数比较详实,庭审中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刘佩风辩称其没有卖给于天娇冰毒,只是拿了1000元钱和于天娇一起在他人处买的,在一起吸食了的意见,因有于天娇的供述和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及其女儿王邵宣凝的手机汇款记录证实,其没有与于天娇一起合买冰毒,故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刘佩风的辩护人关于辩称刘佩风卖给于天娇的克数不准,于天娇前后叙述矛盾,应以6克以下定数为宜的意见及卖给代宝义的0.2克冰毒,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定罪克数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天娇的辩护人关于辩称于天娇认罪态度较好,贩毒的数量少、主观恶性不深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于天娇判处缓刑的意见,因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某辩称其卖给于天娇的7克冰毒,不是称出来的,只是大约7克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辩称丁某是初次犯罪,能够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丁某判处缓刑的意见,因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佩风、于天娇贩卖冰毒虽未满十克,但其贩卖毒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中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向本院全部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晓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佩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于天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追缴被告人艾晓龙、张望、刘佩风、于天娇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各5700元、5000元、6000元、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玉斌审 判 员 赵庆鹏人民陪审员 殷晓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