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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廷思与陈曾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廷思,陈曾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郭廷思,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曾桂,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郭廷思与被执行人陈曾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曾桂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支付一审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曾桂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曾桂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曾桂购买了坐落于福清市宏的套房一套,已被本院另案预查封。经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被执行人陈曾桂名下登记有车辆两部(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陈曾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曾桂与(2015)××执字第××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陈曾桂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17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