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洪珊、李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洪珊,李长江,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洪珊,李长江,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杜洪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长江,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49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关于申请执行人朱俊峰与被执行人李长江、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长江、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李长江、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25万元以及违约金;二、支付违约金113750元;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1925元四、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6500.0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2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长江、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39840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