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288号原告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