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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288号原告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