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3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玉军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384号罪犯王玉军,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2001)佳分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玉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021.9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4日作出(2001)黑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佳分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改判被告人王玉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1314.90元,维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佳分刑初字第1号刑事部分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6月2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王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玉军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民事赔偿履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玉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玉军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