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7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大连甘井子区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永军、杨玉芬、韩彬、崔升俊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甘井子区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永军,杨玉芬,韩彬,崔升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7087号之一原告大连甘井子区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运志,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程,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潘永军,男。被告杨玉芬,女。被告韩彬,女。被告崔升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甘井子区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永军、杨玉芬、韩彬、崔升俊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潘永军、杨玉芬、韩彬、崔升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4908.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银行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潘永军、杨玉芬、韩彬、崔升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4908.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