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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初3924号原告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光辉,男,汉族,住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67元,退还原告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