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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义虎诉被告金俊凯、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义虎,金俊凯,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452号原告:姚义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金俊凯,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霞,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3********。原告姚义虎诉被告金俊凯、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姚义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义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姚义虎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