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孟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12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自报),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辩护人毛晓东、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费晓华、被告人孟某某及辩护人毛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因怀疑妻子李甲与被害人许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与许某某产生纠纷。2016年6月10日凌晨,孟某某得知李甲被许某某自家中带走后,与许某某约定至嘉定区澄浏中路丰茂路路口解决纠纷。当日3时许,许某某纠集数名男子驾驶两辆车辆至上址与孟某某碰面后,许某某等人持钢管殴打孟某某,后孟某某夺过对方钢管对许某某进行殴打,许一方其他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许某某左侧4处肋骨骨折、左侧少量气胸,构成轻伤;枕部头皮创、双眼挫伤、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不全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李甲、李某乙、陈某某、朱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单、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证人李某乙、朱某的证言与监控视频、孟某某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证实案发后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源于婚姻家庭矛盾且被害人具有过错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雯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