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罗吉臣、田波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臣,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03刑初36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吉臣,男。辩护人何从伦,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波,男。辩护人王滢钦,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邓礼艳,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吉臣、田波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吉臣及其辩护人何从伦、被告人田波及其辩护人王滢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田波、孙某某(另案处理)以田波弟弟田某名义虚造拆迁档案,套取拆迁还房4套共计419.37平方米,田波将其中2套还房共计211平方米以人民币496,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宋某某。孙某某分得现金250,000元,田波分得现金246,400元。被告人罗吉臣在检查拆迁档案的过程中,发现了田波以田某名义虚造拆迁档案套取还房一事,田波将此事明确告知罗吉臣,在此情况下,罗吉臣违反规定审核通过。在罗吉臣的介绍下,田波将另外2套拆迁还房共计208.11平方米以5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宋某某。罗吉臣、孙某某各分得现金106,600元,田波分得现金306,800元。贵州中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田波、孙某某虚造拆迁档案套取的4套还房共价值人民币880,940元。被告人田波还通过虚造拆迁档案的方式,套取拆迁附属设施相关补偿款82,017.46元、后续过渡费28,517.16元。二、被告人罗吉臣、田波在遵义市新火车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拆迁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被拆迁户钱财。1、2011年2、3月某日,被拆迁户冷某某为了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得到被告人罗吉臣关照,送给罗吉臣现金2,000元。2、2014年8、9月某日,被告人罗吉臣按照谢某某的要求将其房屋安置成办公用房,并在附属设施补偿上给予关照,后谢某某送给罗吉臣现金20,000元。3、2014年2、3月某日,被告人罗吉臣将胡某某户房屋上的挑角折算为房屋面积,后胡某某送给罗吉臣现金20,000元。4、2013年底,被拆迁户李某某为了使其房屋提前拆迁,找朋友田某某帮忙,田某某找到罗吉臣帮忙。后李某某通过田某某送给罗吉臣现金4,000元。5、2015年5、6月某日,被拆迁户苏某某为了在拆迁补偿上得到被告人罗吉臣的关照,送给罗吉臣现金1,000元。6、2011年6月某日,被拆迁户王某某为了在拆迁补偿上得到被告人罗吉臣的关照,通过唐昌全送给罗吉臣现金5,000元。7、2012年2、3月某日,被拆迁户万某某为了修建的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得到被告人罗吉臣、田波关照,送给罗吉臣、田波现金20,000元。8、2012年3、4月某日,被拆迁户胡某某为了在拆迁时将其房屋安置为营业用房,送给被告人罗吉臣、田波现金2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波、罗吉臣主动向纪委监察机关交代了违法事实,田波退缴赃款人民币642612元,罗吉臣退缴赃款人民币223500元。被告人田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波、罗吉臣在遵义市新火车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拆处工作期间,田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以虚造拆迁档案的方式骗取还房并出售,涉案金额人民币991474.62元,数额巨大;罗吉臣在明知拆迁档案为虚造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拆迁档案审核通过,涉案金额431723.92元,数额巨大。均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田波、罗吉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田波涉案金额人民币45000元,罗吉臣涉案金额97000元,均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田波、罗吉臣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波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出发。被告人罗吉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何从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罗吉臣在贪污犯罪中的作用是帮助处置赃物,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这减轻处罚。2、罗吉臣贪污的数额应为分得的10.66万元。3、指控罗吉臣的第四起、第六起受贿事实证据明显不足,其受贿数额应为8.8万元。4、罗吉臣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罗吉臣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田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王滢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田波在贪污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附属设施补偿费、前期过渡费82017.46元中田波实际领取74412元,剩余款项由购房人宋某某、张某某领取;后续过渡费28517.16元中田波以宋某某名义领取14151.48元,剩余款项由购房人宋某某、张某某领取。田波参与贪污的犯罪数额为969503.48元,指控的991474.62元过高,犯罪所得为641763.48元。3、公诉机关指控田波收受万某某20000元的证据不足,田波收受胡某某的金额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应追究田波受贿的刑事责任。4、田波具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是初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田波、罗吉臣为遵义市新火车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拆迁处工作人员。2014年,田波与拆迁处负责人孙某某共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田波以田波弟弟田某名义虚造拆迁档案,套取拆迁还房4套(共计419.37平方米)。田波将其中2套还房(共计211平方米)以496,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宋某某。孙某某分得现金250,000元,田波分得现金246,400元。被告人罗吉臣在检查拆迁档案的过程中,发现了田波以田某名义虚造拆迁档案套取还房,田波将此事告知罗吉臣,罗吉臣违反规定审核通过。在罗吉臣的介绍下,田波将另外2套拆迁还房(共计208.11平方米)以5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宋某某。田波分得现金306,800元,罗吉臣、孙某某各分得现金106,600元。田波还套取拆迁附属设施相关补偿款74412元元、后续过渡费14151.48元。经贵州中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田波、孙某某虚造拆迁档案套取的4套还房共价值人民币880,940元。二、被告人罗吉臣、田波在遵义市新火车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拆迁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被拆迁户钱财:2011年2、3月某日,被拆迁户冷某某为了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得到被告人罗吉臣关照,送给罗吉臣现金2,000元。2011年6月某日,被拆迁户王某某为了在拆迁补偿上得到被告人罗吉臣的关照,通过唐昌全送给罗吉臣现金5,000元。2012年2、3月某日,被拆迁户万某某为了修建的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得到被告人罗吉臣、田波关照,送给罗吉臣、田波现金20,000元。2012年3、4月某日,被拆迁户胡某某为了在拆迁时将其房屋安置为营业用房,送给被告人罗吉臣、田波现金25,000元。2013年底,被拆迁户李某某为了使其房屋提前拆迁,找朋友田某某帮忙,田某某找到罗吉臣帮忙。后李某某通过田某某送给罗吉臣现金4,000元。2014年2、3月某日,被告人罗吉臣将胡某某户房屋上的挑角折算为房屋面积,后胡某某送给罗吉臣现金20,000元。2014年8、9月某日,被告人罗吉臣按照谢某某的要求将其房屋安置成办公用房,并在附属设施补偿上给予关照,后谢某某送给罗吉臣现金20,000元。2015年5、6月某日,被拆迁户苏某某为了在拆迁补偿上得到被告人罗吉臣的关照,送给罗吉臣现金1,000元。另,2016年3月,新蒲纪工委在对新蒲新区礼仪中心拆迁工作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罗吉臣、田波涉嫌收受被拆迁户胡某某现金20,000元,随即对罗吉臣、田波进行调查。罗吉臣、田波如实交代了收受胡某某现金20,000元的事实;罗吉臣还主动交代了收受被拆迁户现金12万元及从田波处收受106600元的事实;田波还主动交代了伙同孙某某虚造拆迁档案套取还房4套,同时获得虚造还房附属设施补偿款11万余元的事实,主动交代了收受被拆迁户现金1.5万元的事实。田波退出赃款642,612元,罗吉臣退出赃款223,500元。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田波检举了孙某某涉嫌职务犯罪,现孙某某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吉臣、田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到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及调查笔录、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遵义市新蒲新区管委会文件及明确机构职责通知、拆迁处工作人员职责及工资发放清册、虚造田某户拆迁资料及过渡费等发放凭证、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拆迁户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吉臣、田波作为遵义市新火车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拆迁处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委托的公务过程中,田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与虚造拆迁房屋档案,骗取国家财产还房4套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折合人民币969,503.48元,罗吉臣在得知拆迁档案是虚造的情况下予以审核通过,积极联系出售房产,参与犯罪数额431,723.92元,均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之规定,均构成贪污罪;且罗吉臣、田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罗吉臣参与收受现金97,000元,田波参与收受现金45,00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之规定,均又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刑法规定贪污共同犯罪的数额以参与数确定,对罗吉臣之辩护人何从伦提出的以分赃数确定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罗吉臣、田波收受李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现金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同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确认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罗吉臣、田波收受李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现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田波与孙某某共谋后,具体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是主犯;罗吉臣在知晓后积极审核通过改签合同,联系出售房产,是其参与部分的主犯。对辩护人提出的罗吉臣、田波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波、罗吉臣在纪委对其涉嫌收受胡某某现金20,000元的事实进行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对贪污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波、罗吉臣主动交代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受贿罪从轻处罚。田波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并结合田波、罗吉臣所犯罪数、犯罪金额、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决定对田波、罗吉成从轻处罚。田波、罗吉臣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田波、罗吉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吉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田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怒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