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3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与朱庆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朱庆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3民初45号原告: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县城沿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48583629-4。法定代表人:汪继祖,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国强,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庆安,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原告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诉被告朱庆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全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占用期间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原告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朱国强、干方林,被告朱庆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诉称: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和朱庆安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约定: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将座落在宏村镇后街国有(318)号房屋出租给朱庆安使用;每月租金1500元,租金按半年期结算,上半年租金在3月21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应在九月三十日前交纳;租赁期限自2015年元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后,朱庆安把房产证还给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提前三个月与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协商,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8月11日,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向朱庆安出具通知一份,通知朱庆安自2016年1月1日起月租金调整为8333元,如朱庆安续租,请于2015年8月30日前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如不续租,请朱庆安于2015年12月30日前腾空房屋交回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朱庆安在该通知上签字确认收到。之后朱庆安一直未与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协商续订合同事宜,2015年12月2日,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再次向朱庆安出具通知一份,通知朱庆安自2016年1月1日起月租金调整为8333元,如续租,请于2015年12月20日前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如不续租,请于2015年12月30日前腾空房屋交回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租赁期满后,朱庆安未到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办理续租手续,也未搬离该房屋。之后,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多次通知朱庆安腾空房屋,并将租赁房屋返还,朱庆安均未办理。为了维护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朱庆安将租赁房屋返还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支付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4日占用费3888.73元[共14天*(8333/30天)],以后占用费用以每天277.77元计算至返还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与朱庆安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等事项的事实;3、2015年8月11日通知一份,证明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已经告知朱庆安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租金到每月8333元,即全年10万元,如朱庆安不愿意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间届满返还房屋的事实;4、2015年12月2日通知一份,证明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再次提前告知朱庆安,不续租应该提前做好准备返还房屋的事实;5、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皖(2016)房估字第S0134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一份,证明朱庆安占用的房屋租赁价格评估结果为76968元/年(6414元/月)的事实。朱庆安辩称:调整后的租金,我承担不了,故不能续签租赁合同;告知我租金调整时,当年的油菜籽已收存,没有其他地方存放,故现要求我返还房屋确有困难。朱庆安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提交的证据,朱庆安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朱庆安一直租用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座落在宏村镇后街国有(318)号房屋,经营植物油料、油脂加工销售。2014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约定: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将座落在宏村镇后街国有(318)号房屋出租给朱庆安使用;每月租金1500元,租金按半年期结算,上半年租金在3月21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应在九月三十日前交纳;租赁期限自2015年元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后,朱庆安把房产证还给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提前三个月与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协商,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等。2015年8月12日,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书面通知朱庆安:自2016年1月1日起月租金调整为8333元,如续租,请于2015年8月30日前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如不续租,请于2015年12月30日前腾空房屋交回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朱庆安在该通知上签字,确认该通知送达收件人。2015年12月2日,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再次书面通知朱庆安:自2016年1月1日起月租金调整为8333元,如续租,请于2015年12月20日前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如不续租,请于2015年12月30日前腾空房屋交回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租赁期满后,朱庆安认为调整后的租金价格过高,其不能承担,故未与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办理续租手续,也未搬离并返还其租赁的房屋。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起诉要求:朱庆安将租赁房屋返还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并支付占用费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宏村镇后街国有(318)号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被评定为76968元/年(6414元/月)。本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与朱庆安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止,该租赁期间届满,且经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提前催告,双方未能签订续租合同,朱庆安理应及时返还所租赁的房屋,逾期交付,应支付占有使用费以赔偿出租人的租金损失,占用费可参照市场租赁价格。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要求朱庆安腾空并交付其所租赁的房屋,及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认为应参照调整后的租金支付占用费,因双方并未对调整后的租金形成合意,该租金并非双方意思表示,该辩论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庆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原租赁使用的宏村镇后街国有(318)号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二、被告朱庆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房屋占有使用费(占用费自2016年1月1日始,以每月6414元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朱庆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全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