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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文钦与宁波法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格丽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钦,宁波法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格丽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702号原告:李文钦,系大宇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宁波法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梁尖,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格丽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苏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钦与被告宁波法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格丽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钦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文钦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