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执复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白山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生,周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执复34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白山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新华路与红旗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永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星,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永生,系周永利之哥。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镇。法定代��人:韩乐,该联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白山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卫国路73-6号。法定代表人:周永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永生,白山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海龙,白山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白山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白山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白山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白山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德 胜审判员 郭 清 华审判员 朱   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通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