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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来某诉被告宋某、景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宋某,景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第1072号原告来某。被告宋某。被告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诉被告宋某、景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来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来某负担。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