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谢炎华与钟汉权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96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炎华,钟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谢炎华,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钟汉权,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谢炎华与被执行人钟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汉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6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9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