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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奇台县和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和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马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如刚,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台县和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法定代表人池广忠,该公司经理。原告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奇台县和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00元减半收取1,3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张丽敏人民陪审员  李明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