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755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晓妹,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孙某先于原告王某某起诉,王某某特申请撤诉,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发全附:(2016)皖1204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