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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夏传林、阮春凤与张应平、张继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传林,阮春凤,张应平,张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夏传林,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阮春凤,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应平,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继凤(系张应平之妻),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夏传林、阮春凤与张应平、张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瑶皖0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