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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家洪与重庆市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洪,重庆市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952号原告李家洪,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市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500228000264088。法定代表人谢远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洪与被告重庆市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家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洪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洪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李家洪负担。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筱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