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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孟庭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孟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08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亮,任局长。住所地长葛市新区泰山路*号楼。委托代理人侯浩亮、段宝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孟庭俊,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执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长国土资执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的9063.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罚款,罚款标准:30元/平方米,共计:27190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地类鉴定书、土地规划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孟庭俊的罚款271905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郑曦东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