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熊邦武与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邦武,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邦武。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熊邦武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已被抵押,暂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该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的债权金��为2181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万卫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