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终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罗方上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22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方,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由晨超,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华维,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161号。法定代表人岳鹏,区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王雅军,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干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委托代理人尹宏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上诉人罗方因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7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罗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罗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振东审 判 员 赵世奎代理审判员 刘英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宏晶 关注公众号“”